实训室设备损失赔偿制度
一、凡因下列原因造成实训设备及其它相关物品损失,应予以赔偿;
1) 不听从指挥、不遵守操作规程和保养制度;
2) 未经批准擅自拆改,致使设备失去效能;
3) 不熟悉设备的工作原理及使用方法,擅自操作者;
4) 粗心大意,操作不慎,造成严重损坏者;
5)工作失职,不负责任,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;
6)保管员保管不当;
7)公物私用;
8)人为恶意造成;
二、 设备损失赔偿标准:
1) 凡因上述原因造成实训设备损坏,经检查可维修的,应赔偿修理费和材料消耗费的全部或部分(20-100%);
2) 凡因上述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且不能修复使用,赔偿设备原值的50-100%;
3) 根据损坏原因,损坏程度和当事人的态度决定赔偿金额的多少,态度恶劣经教育无效者除经济赔偿外还应予以行政处分;
4)设备丢失一律按当前购置价格的100%-200%赔偿。
三、实训设备和其它相关物品遭到损失时,应立即查清事故原因,分清责任。管理人员协助责任人填写《设备损失赔偿申请表》,实验室主任、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执行。
四、赔偿处理规定
1. 凡使设备损失的管理人员或师生一律按本规定进行赔偿。
2. 实训设备损失赔偿经费,由本中心统一管理,用于实训设备维修和购置。
3. 赔偿手续办理完毕后实训管理人员应如实填写实训室工作档案。
4. 如实验设备已报废或报失,经审查批准,有关人员应及时核减设备所在部门的固定资产及撤卡等工作。
文学与新闻学院实训室